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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死大学生逃逸 车行连带负责

时间:2011-08-27 14:31:23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任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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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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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肇事的别克车停在路边。(资料图片)
 

    没有驾驶证的孙某从车行租到一辆别克轿车,雨夜行至抚顺路青岛理工大学过街天桥附近时,将返校的大学生任某撞倒逃逸,后者经抢救无效身亡。
    孙某弃车逃逸三天后,最终被捉拿归案。今年4月,四方法院一审认为,车行在出租车辆过程中,未履行检查核实义务,将车辆租给无驾驶证的孙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赔偿原告方46万元,车行、车主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车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调解,于近日主动撤诉。

    无证租车撞死大学生

    2010年6月10日晚 9时许,天上正下着雨,在抚顺路青岛理工大学过街天桥附近 ,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蓝色别克凯越将一名路经此处的行人撞倒在地。事情发生后,司机逃逸。伤者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太重,不幸身亡。

    死者任某,是青岛理工大学机械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他经常到外面打工赚钱,事发前他领了300多元的工资回来。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四方交警当晚成立专案组,并找来肇事车主王某。经查,王某是开租赁行的,事发时该车正在租车人手中,但对方手机已经关机。第二天上午,王某又来到四方交警大队,称车辆现在孙某手中。根据线索,警方最终于2010年6月13日晚,在李村抓获了即将外逃的肇事司机孙某。

    2010年6月14日,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孙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在事发后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拿朋友身份证租的车

    事后,死者任某的父母向四方法院提起诉讼,将孙某、王某及其车行等告上法庭。

    法庭上,身为车行法定负责人,同时也是肇事车主的王某表示:“车是租给王某某的,我们审查过他的资料。至于后来车子怎么跑到了孙某手里,我就不知道了。我以前见过孙某,他是来交租金的。”随后,车行一员工也证实,租赁该车以及后续付费,都是由孙某到车行办理的,用的却是王某某的名字。

    “别克车是从车行租赁的,起初是朋友王某某去租了一辆轿车,因车况不好就换了车。我通过他认识了车行老板,后来拿着王某某的身份证,又租了这辆别克,每月租金3200元。”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孙某如是说。

    车行车主等连带赔偿

    2011年4月,四方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更换车辆 、交纳租金的过程中,足以表明孙某是租赁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车行未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对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王某某明知孙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他用,也存在过错,最终一审判决:除去孙某、王某已经赔偿的11万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孙某还应赔偿死者父母24万余元,王某、车行、王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在审理中,他与任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近日撤回上诉。在和解协议上,记者看到,王某赔偿任某父母20万元,后者在收到钱后,向四方法院申请解除了对王某房屋、车辆的保全措施。剩余赔偿款项中,王某和车行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另悉,2011年5月,四方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孙某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孙某未上诉。

    ■提醒

    严查租车人,也能防范骗租

    对于该案,四方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刘先生提醒说,车行出租车辆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租车人的资格,切忌只查形式,不查内容。像驾驶证,一定要注意看是否在有效期内,此外,还要看身份证是不是真证等。“对租车人审查严了,还能防范骗租行为,”刘先生介绍说,此前曾有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证、驾驶证到租赁公司租车,将车开走后便不见了踪影,有的甚至还会将车用来抵债或抵押。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青岛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吕女士介绍说,该公司审查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时,都有专门的程序,并与公安机关实现了联网。“另外,我们不会将车租给开车技术差的人,一般驾龄在2年以内的,我们都不会租;如果他在开车的时候,技术不熟练,我们也不会签下这个单。”吕女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