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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四项扶持政策

时间:2014-08-02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为了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我省从2011年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见习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择业派遣期内(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1〕8号)规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其中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财政承担20%。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程序。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按月发放。毕业生见习期满时,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生活补贴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升就业能力,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12号),我省从2006年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财政对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招募范围为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及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应届及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山东毕业生。
  2、补贴标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3号)规定,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由各市财政负担,“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三支一扶”人员的待遇包括:(1)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2)社会保险待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照服务地所在事业单位人员的标准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对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0元给予补贴;到非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补贴。“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可延长1年。
  3、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流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社会保险缴费,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按月足额落实到位。
(三)高校特困生求职补贴政策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我省从2008年起设立高校特困生求职补贴,帮助其解决部分求职费用。
  1、补贴范围。高校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条件,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山东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包括继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学生。
  2、补贴标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规定,对经各高校初审、省人社厅审核认定的高校特困生,毕业前由省财政按10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
  3、申请程序。
  (1)省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山东省内高校特困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向所在高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生源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各高校初审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以书面文件将特困生名单和《申请表》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审核后,录入全省特困生信息数据库,核发《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并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高校,由高校负责发放。
  (2)省外高校毕业生。省外院校山东生源特困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明,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核发就业服务卡。
  (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补助政策
  根据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要求,我省自2008年起,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其中党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80%以上。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核称职,符合规定的年龄、学历等条件,经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选聘。
  2、选聘程序。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选聘工作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名额、选聘办法、选聘条件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应聘。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经报名确认后,直接参加面试。选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度。
  3、选聘任职。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的原则,根据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所学专业,合理安排任职村和工作岗位。重点派往省直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的贫困村,优先安排到原籍县(市、区)或生源地县(市、区)。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4、政策待遇。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个聘期为三年,服务期内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村任职的,其工作、生活补贴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聘用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以市为单位,统一办理大学生“村官”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性的医疗保险。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费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乡、村两级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