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将根据规定“从重处理”。
昨天(5月14日),教育部网站全文公布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原因正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所说,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老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
此次修订涉及十五条,多达30处,是2004年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以来,教育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很多条款的修订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如,为了防范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舞弊行为,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扩大了办法覆盖的考试范围。
近年来,不少人呼吁要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针对此,新办法给出了停考1至3年的规定,增大了考试者的违法代价。
同时,针对考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环节,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提高违规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