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