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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出台《办法》监督各级纪检干部

时间:2015-12-16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德州市纪委、监察局近日出台《德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将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

  
  《办法》对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的对象、适用情形、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进一步严明审查纪律,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审查质效。一是细化适用情形。首先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不履责或不正确履责的10类情形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又对在线索发现及处置、谈话函询、初核及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及执行、案件监督管理等环节中需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细化,确保问责追责对纪律审查过程的全覆盖。二是厘清责任划分。坚持权责相适原则,根据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所起作用及应负责任,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同时明确承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不同环节的责任区分原则。三是明确追责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对纪律审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同时明确了从重、从轻及不予追究等情形,责任追究更注重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充分体现罚责一致的原则。四是规范追责程序。明确线索处置、调查核实、研究决定、执行决定等程序,对发现需追究责任的线索,经逐级审定明确处置意见后,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由书记办公会或纪委常委会研究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理决定。五是强化结果运用。对因纪律审查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因责任追究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及降职等处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不得提拔。
  
  《办法》还规定了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复审复核等程序,同时明确纪律审查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纪律审查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或者退休,不影响责任追究。
  
  《办法》通过健全内控制度和倒逼问责体系,加强对纪律审查这一关键环节的监督,旨在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底线意识,将审查纪律作为铁的纪律贯穿于纪律审查全过程。《办法》力求扣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审查纪律挺在前面,从严监督,及时提醒,抓早抓小,把严明纪律落实在日常,真正体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