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授权鲁中网发布关于正在侦办“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公告,内容如下:
公告
目前,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正在侦办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公司部分存款人员尚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未登记报案人员持相关原始单据及身份证件到淄博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31号,联系电话0533-2139528)进行登记报案,逾期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主要表现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2、变相提高利率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鲁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