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民政民宗 > 专题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已正式开始施行

时间:2013-12-04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近日,《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已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处罚。这也意味着,我省行政处罚的执法尺度将适度放宽,变得更加"人性化"。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有些处罚可就高也可就低,正因如此,对一些介于可罚可不罚之间的违法行为,有必要制定标准,明确到底该不该处罚。"相关专家表示。
 
  因此,《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而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述操作标准下,我省行政处罚的执法尺度得到了适度放宽。
 
  除此之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这些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适用范围中,可以看出,山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将变得更人性化。"省政府一工作人员说。
 
  山东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和执法尺度,并不是在一味地放宽。《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便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作出责令停止或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另外,当事人若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也将被从重处罚。这将有效的推进我省法制建,使行政处罚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