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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公司名义拒签劳动合同 仲裁部门帮助维权

时间:2012-12-12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因为处理交通事故,李某向公司索要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以自己是分公司的名义,拒绝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近期,经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处,这家单位与李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4月,李某到山东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作,6月中旬休假期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因处理事故,李某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为李某应与山东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山东某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11年9月登记成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11月底,李某与这家单位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