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洗车店偷走奥迪车后,连撞五车五人,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李朋超“盗车撞人案”,昨天(18日)下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李朋超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1月14日17时许,李朋超来到青岛市香港中路一洗车店附近。趁人不备,他将停放在此处清洗的一辆黑色奥迪牌A6L型轿车开走。李朋超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也未受过机动车驾驶培训,但他仍然驾车沿青岛市市内主干道香港中路、香港东路自西向东行驶,途中,在香港东路青岛大学体育馆附近先后与一辆中华牌轿车、一辆现代牌轿车相撞;如此疯狂逃窜,李朋超并没有把车停下来。他继续行至崂山路汇海山庄附近,与董某某驾驶的福特牌轿车相撞;随后又快速行至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前海花园小区东侧公交车站附近,将正在车站候车的耿某某撞死,将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撞伤;在青岛市崂山路青岛第五啤酒厂丁字路口,先后与一辆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夏利牌轿车相撞。随后,李朋超驾车行驶至沙子口农业银行院内躲藏,被民警抓获。
经价格鉴定,被盗奥迪车价值466100元,被撞的五辆车损经鉴定共计39675元。被告人李朋超的侵权行为给五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304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