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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炸鸡夺去女童的性命

时间:2011-12-2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维维

  一块炸鸡便夺去一岁女童的性命。昨天,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路边摊摊主张继存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女童父母29万余元。

  今年4月21日下午3时,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花7元钱买了炸鸡,喂给家里一岁多的女儿。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下午6时,徐先生赶回家,把孩子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因抢救无效孩子死亡。医生诊断称,女童因食用过量亚硝酸钠中毒身亡。

  昨天上午,张继存被带进法庭,公诉人将指控的罪名进行了变更,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公诉人表示,今年刑法修改后,新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新罪名的刑期更重,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另外,按照新罪名的规定,只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严重后果发生,那么在量刑时要加重,“张继存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个罪名”。

  宣判后,张继存表示将提起上诉。(记者 王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