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华声在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湖南桂阳县农民李清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此事被上传到网络后,天价罚金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桂阳农民售卖假货被跨省抓捕
此案经网友“李根”在其微博上率先披露。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帮助下开始做服装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李根”称,当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派人来店铺将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李清后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据李清的姐夫肖军所言,李清从去年8月开始,凑了一笔钱租用商铺做羊毛衫生意。其间通过进货渠道,李清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羊毛衫,获利只在万多块钱左右。
不服判决,售假男子已上诉
根据肖军的说法,目前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的这批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很多,在浙江桐乡进货有一套完整流程。李清只去过一次,羊毛衫在黄芦英、黄秋英等人的小作坊生产,然后由缝制商标的人从周金柱处买到商标缝制,最终走物流运往郴州火车站,李清负责给这些人打款。
4个月后,鄂尔多斯警方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李清等人进行了抓捕。经过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检、法的审判,李清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在宣判后第二天提起上诉。李清要求上诉,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罚金据吊牌核算,没卖的也算
2151万元的天价罚金到底是如何折算出来的?
据鄂尔多斯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三项相加共计26187件,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4300余万元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按照这个“非法经营数额”,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但据李清在淘宝网的买卖记录显示,他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通过网络和实体店面,这批衣服共卖出去400多件,平均售价140多元,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十多倍。
按假冒商标罪处罚,案件定性引争议
对于侵权商品的价格核算问题,李清的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曾向鄂尔多斯中院提交李清的销售光盘以作辩护,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网上平均销售价格为147.54元。但鄂尔多斯中院最终没有采纳王福奎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天价罚金还受到了案件定性的影响。法院认定李清所犯的是假冒商标罪,因此从李清店铺内查获的,未经销售的假冒服装也被划入核算之列。但王福奎则认为,“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这样一来,那些未经销售的假冒服装则算“犯罪未遂”,不应罚得如此重。
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
连线
家属:罚金高得离谱,几代都难赔完
16日下午,记者与李清的妻子李红英取得了联系。案发后,她与丈夫一同被关押进位于鄂尔多斯的看守所。缴纳了4.5万元取保候审金后,才回到郴州。对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的“天价罚金”,李红英提出抗议。
“我承认我们做的是假冒服装,但这并非什么罪大恶极的事,不像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李红英给出自己的理由。她称夫妻两人从售假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要承受天文数字的罚金,判决有失公允。
李红英表示她没有能力支付这笔罚金,也不会支付。“罚金高得太离谱了,按这个数字我家几代也赔不完。”她告诉记者。
律师说法
“天价罚金”有损法院公信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认为,“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让公众不禁质疑,如此巨额的罚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上缴国库。
罚金的最大作用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剥夺、威慑和改造,李清系一农民,法院在作出天价罚金前,也许并未充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仅依据“吊牌价”进行判决。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结果,难以发挥罚金的真正作用。
陈平凡律师指出,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抓捕等行动如此迅速,法院配合也很默契,容易让公众对是否存在利益的驱使产生怀疑。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应该上缴国库,如果“天价罚金”得不到执行,不仅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声音
“天价罚金”
是“选择性执法”惹的祸
事实上,与河南农民“天价过路费案”相类似,李清所遇上的不过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是法律不够完善与严谨情况下的,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而正是这种对垄断企业、强势集团、权力与对老百姓等普通违法主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执法行为,让我们异常悲怆与纠结: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底线的法律,何时能够“一碗水端平”?■据法制周报
“天价罚金”的意义在哪里?
这些假冒名牌的造假流程已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过是一个环节上的小角色,如果不对整个造假环节进行打击,而只拿其中某一个倒霉蛋开刀,这样的天价判决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尊重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和审理,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理的量刑才是,天价罚款,只是看上去很美,但却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 ■网友王丽
谁叫你侵权商品
姓的是“鄂尔多斯”
从根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看,“天价罚金”几乎是灭顶之灾的打击力度,可望让假冒伪劣商品销声匿迹。然而,这次鄂尔多斯法院对售假商贩的“痛下杀手”,看上去并不像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毫不留情,更像是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假冒“鄂尔多斯”牌羊毛衫的深恶痛绝。而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有劳鄂尔多斯警方到郴州跨省抓捕,更显得这起“犯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被侵权对象姓“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出重拳保护“鄂尔多斯”,发威的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就有点像“鄂尔多斯”羊毛衫企业的自家保安了。 ■网友知风
“获利1万判罚2151万”何以服众
刘楚汉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从浙江进货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共获利1万元。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此事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假货泛滥是尴尬的现实国情,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市场要求格格不入。从严惩处猖獗的制假售假行为,十分必要。不过,售假4月,销售额6万,获利1万,却因此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51万元,如此严厉的判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很难让人信服。
李清销售假名牌羊毛衫情节属实,已经触犯刑法。不过,假羊毛衫产自浙江桐乡,李清仅是销售,与制假本身并无关系。据说在当地,假名牌羊毛衫从生产到出货已经有一套完整的流程。换言之,制假过程其实在桐乡已经全部完成,认定李清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显然值得商榷,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罚应该更加符合实际。
其次,李清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是因为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300多万,远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十五万元”的标准。问题在于,这个4300多万的金额,是按羊毛衫的吊牌价而不是实际销售价、按库存量而不是实际销售量确立的,不管是价格还是销售量,两者之间都相差数十倍,最终导致了6万与4300多万“非法经营数额”的巨大差距。如此计算方法,岂能服众!
制假售假当然应该受到严惩。不过当制假售假横行,事实上已经表明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在执行中已经大打折扣。换言之,重惩李清的利剑并没有公平地落在其他制假售假的获利者身上。甚至还可以说,正是某些地区制假的半公开化,才催生出更多如李清这般的售假者。当源头得不到遏止,政府职责缺位,大批同伴安然无恙之时,却突然对某一个案作出远高于其他案例标准的苛刻判罚,难道不是一种新的不公?
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年前的“天价过路费”案。时建锋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然而在媒体和舆论聚焦之下,终于在两天前得到改判:检察院对被告的指控数额从原审的368万元锐减至49.23万元,而被告人也从无期被改判为两年6个月。
法律不是儿戏,法律既有其刚性的一面,也有着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要求。过重的判罚其实和过轻一样,不仅不能维护法律权威,相反却是在损害法律的尊严,常常表现为对弱者、对底层民众的单向倾斜。“天价过路费”案的反复就摆在面前,难道现在的李清案,也非得在媒体和舆论的穷追不舍下,才能走向公平的量刑吗?■刘楚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