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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低调”敛财300余万

时间:2011-10-2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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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东在法庭上忏悔自己的罪行

  受贿300余万元,另外对84.4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今年8月份,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原局长许东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了解,许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山东省聊城市教育系统迄今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要不是知情人举报,许东也许不会“落马”,因为他把自己的罪行隐藏得很好:全家的存款不足10万元,名下的房产也只有一处。这些假象甚至在办案之初连检察官都蒙骗了。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许东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研究如何化解“落马”风险

  2010年8月19日,根据聊城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冠县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由于案件材料只有几封举报信,举报信称许东在担任东昌府区教育局长期间收受多名建筑商的巨额贿赂。为防止打草惊蛇,办案检察官首先从外围展开了秘密初查,发现许东全家的存款不足10万元,其名下的房产只有一处,还是单位当年分的房。

  初查的结果让办案检察官一度产生困惑:许东夫妇近30年的工资收入,应该不只这些,肯定另有隐情。后来查明的事实证明办案检察官的这种判断是正确的。

  检察机关查明:1999年至2009年8月,许东在担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维修等方面,收受张某等17名建筑商的贿赂250余万元;在教育系统调整干部职务、岗位以及大学生就业安排过程中,收受71名请托人的财物58万余元。此外,还对84.4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为避免事情败露,早在1999年,许东就开始研究如何化解“落马”的风险。

  转移隐匿非法财产

  许东发现,把受贿的巨额现金放在家里、存在银行或者花掉,都有极大的风险。如何把这“烫手的山芋”消化掉,他着实动了一番脑筋。

  据许东供述:“如果不义之财显露在自己名下,案发以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如果这些财产不在自己名下,那么可以相对容易地躲过纪检和检察,虽然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实际上还是自己的。”在这样的思维逻辑指导下,许东想到了一招通过投资来隐匿非法财产。

  2003年9月,许东在聊城市新东方广场买了八套商铺,价值55.6万余元,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妇的名义;2004年2月,许东分别以其大妹、二妹夫妇之名购买商铺两套,价值43.3万余元。

  2007年,许东以其岳母之名在阳谷凤祥集团集资80万元。2008年,以其大妹之名在聊城久安房地产公司集资81.3万元;以其岳父之名集资33.5万元。2009年3月,又以其他四个远房亲属之名在聊城市建设路小学集资80万元……

  就这样,许东通过借用亲属的身份证,把受贿来的款项连同合法收入一起用于在高级商场购买商铺,或参与企业集资,并将这些资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许东将这些房产、投资的手续放在一个保险箱里,寄存其大妹家。他嘱咐妹妹说:“一定要保管好这个保险箱,箱子里放着机密文件,千万不要打开,也不要跟别人说。”

  收钱时确保“一对一”

  1999年,时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的许东,利用手中的权力,收获了“第一桶金”。当时他主管一所学校教学楼的建设工程,一位姓马的建筑商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想请他关照一下,送给他10万元。

  收还是不收?巨大利益的诱惑与东窗事发的恐惧,折磨了许东相当长一段时间。他先后三次将这10万元退还给建筑商,在建筑商第四次将10万元送给他时,他动心了,看着厚厚的一摞人民币,想想平时建筑商一掷千金的气派,而自己10年的工资还不到10万元,何况建筑商又是诚心诚意,许东最终收下了这10万元。

  自此,许东对每次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都做了精心的选择:或者独自一人在办公室时,或者独自一人在家时,以确保受贿是“一对一”的。他深信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认为只要收钱办事,就没风险,只要自己不说出去,就没人知道。

  许东还利用工程款拨付的签字权,按“潜规则”办事:对主动行贿的,大开绿灯;对一些不懂“规则”的,则采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方法进行刁难。到案发时,他主管的工程还有一些项目拖欠着工程款。

  2003年,某建筑公司因为被拖欠工程款,面临生存危机,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这家公司的无奈之举激怒了许东,他在电话中表达了自己的强烈不满。为了缓和关系,该公司派人给许东送去2万元的“慰问金”。有了这次融通和以后的定期不定期“慰问”,在之后的几年中,这家公司都能如期拿到工程款。

  教育局长蜕变的警示

  办案检察官认为,许东在任职期间,从不敢收受贿赂,到按照“潜规则”主动索取贿赂,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最根本的主观原因在于他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自然无法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和人情关。但更主要的是,在客观上,有关方面对单位“一把手”监督不到位,才导致许东逐步堕落为地方教育界的大贪官。

  归案后的许东也多次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2010年10月26日,他在悔过书中说:“我的变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起主要作用的还是自己放松思想改造,放松了警惕性。刚到教育局时,也想清正廉洁,当一名好干部,也出台了一些廉政勤政的文件,也制定了一些好的措施。但是,人到了一定的地位后,因缺乏监督,自律就很难做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和责任的加大,自己的私欲贪心逐渐暴露出来,从不敢收到敢收,最终使自己变成了一个人人唾弃的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