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民政民宗 > 专题

专家:婚前房产加名税合法性不足

时间:2011-09-01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1.jpg

      据悉,8月31日,著名财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与网友交流中表示,对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加名,作为房屋赠与征契税,其合法性是不足的。

        8月31日,施正文就以“月饼、房产加名征税与推进税制改革”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有网友不解: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炉,为何让房屋契税变成是“妻税”?

          《税法》规定,房屋赠与需交契税。在婚姻关系中,房产加名行为是不是构成一方把他的房屋赠与另外一方?赠与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无偿地将财产赠与另外一方。施正文认为,这种一般的赠与解释只适用于普通关系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关系,但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的财产关系、行为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跟普通民事关系当中有根本性的不同。比如房产加名这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关系,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做出一个约定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它认为是赠与关系。比如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当中,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房产,被继承人继承的房产不需要缴税,这就考虑到关系的特殊性。

        在婚姻关系内之所以在一方的房产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这主要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考虑,《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是“约定”,《婚姻法》没有明确改变一方财产关系。所以夫妻间房产的加名行为不能认为是民事关系中的普通赠与,施正文认为对婚姻关系内的房产加名征税的合法性不足。

         据了解,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婚前一方的房产,或者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属其子女个人产权,是夫妻当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产要加名变更为夫妻双方财产是否征税并无法律规定。从法律权限上看,地方税务局无权开征税项。如果现行法律对该税项是否征收不明确,应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经合法程序制定新的相应政策。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向国家财税部门提出建议而不能私自开征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