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5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交警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释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将抄告其所在单位;个人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将于单位评优创先挂钩。
“济南经验”推向全省 公务员酒驾将抄告单位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说,《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自明年1月1日起,全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12月,济南交警部门就已经开始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旦查处,将抄告其所在单位。两年后,省政府将这一措施推向全省的同时,又加大了处罚和监督的力度。“抄告单位后,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省交警总队政委田玉国说。
个人酒驾酒驾受处分 取消单位评优创先资格
《规定》还明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构成犯罪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挂钩。“有关单位因所属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李春田表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与交通执法部门联动的。李春田表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