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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2012-12-03 06:54:37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省暨济南市《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12月1日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出席并讲话。

    “《条例》将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的范围由‘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延伸为所有建设工程。形象地说,今后就连盖个大门、围墙,只要是单独批规划的工程,都要这样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条例》规定,批前公告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批后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除了将“阳光规划”入法,《条例》还严格了对规划变更的限制,规定对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城乡统筹发展,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范围定位为全省行政区域,并且强化了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这样统筹起来,有利于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向乡村辐射。《条例》还创设了“县城总体规划”,并规定县城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创设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