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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3年起将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追究责任

时间:2012-11-24 11:19:50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由山东省省长签署的省政府第255号令,发布了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且首次明确各级政府下达升学任务等行为将被问责。这一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山东省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涉及违规办学情形将被问责。违规办学行为包括: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向学校下达升学任务,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进行排名、奖惩;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15种情形。
  
    此外,普通中小学校违规办学,包括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具等16种情形。中小学教师违规办学包括歧视或体罚学生、有偿补习、违反规定授课及布置作业、收受家长贿赂等6种情形。
  
    这一办法规定了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程序以及办法。违规办学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