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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承修逃逸车辆不报案者将受罚 最低五千最高三万

时间:2012-11-23 13:27:31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昨日(2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其中,帮肇事逃逸者修车,不举报最高罚三万元。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车安全教育; 对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注意到,即将实施的《规定》中提出,承修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所属单位六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责任追究方面,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