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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7-19 14:10:14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网  作者:山东人民政府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政府从2012年起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实行竞争性分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所扶持的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选择机制,是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是增强依法理财能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自主创新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大措施,积极推动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总体部署,注重把握现代产业发展趋势,立足我省基础和优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高端突破和创新引领,突出重点产业和领域,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以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目标,集中财力,激发活力,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增强产业竞争力,加快推动我省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和内生增长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目标任务。2012—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亿元,通过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重点扶持300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争取引导带动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1000亿元以上,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形成若干优势产业集群。

  三、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财政厅、科技厅要制定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扶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重点领域,在每个重点领域中选择3—5个重点项目方向。

  (二)扶持方式。根据选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和项目,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带动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投资担保机构和企业的资金共同扶持自主创新项目。

  (三)扶持条件。严格设立项目扶持条件,提高项目准入标准,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优先扶持经营状况好、研发水平高的企业及具有创新型人才、能够取得技术突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确保扶持项目2年内见效。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招标、专家评审2种竞争性分配方式。其中,对市场化程度高、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标分配方式;对不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分配方式。通过招标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总规模的60%。

  四、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资金规模,下达资金预算,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等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制定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标志性指标,确定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和项目方向,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项目指南,组织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投标及申报,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各市、省政府各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调度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召集专家咨询会议等。

  (三)加强制度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竞争性分配工作的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等办法。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招标投标、专家评审等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根据要求做好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省科技、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对招标活动和专家评标、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参与招标活动和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科技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