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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07-12 10:47:31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  作者:山东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2〕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目标

  小型微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社会就业的主体,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要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的总体要求,抓住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攻坚破难,开拓进取,在未来5年实现以下奋斗目标:

  1.加快实现由粗放发展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转变。工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门类的小型微型企业,都要发挥自己的技术、品牌、特色优势,突出新、特、优、专、精,在提高增长质量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到2016年,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要有10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万家厂店成为特色企业;3000家企业实现“一企一技术”,科技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万家,5万家企业实现管理水平提升。

  2.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形成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局面。到2016年,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00万家,容纳就业1000万人,其中,新增商业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小型微型企业7万家。从现有企业中培植100家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1000家小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1万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10万家个体工商户通过公司制改造进入小型微型企业行列。

  3.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小型微型企业配套能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与工业园区、高新区建设四位一体同步推进,打造100个由大企业引领、产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200亿元的高等级产业集群。发挥大企业、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专为制造业大企业、外资企业和工业集成产品配套零部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群;发挥生活服务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快速崛起,尽快形成大小企业互为依托、交相呼应、三次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协调配套发展的新格局。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到3.97亿元,比上年增长21.4%,今后应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5.研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和捐赠等,基金管理模式、运作机制和向基金捐赠资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参照国家办法,基金投向重点支持各类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6.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三、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减负

  7.积极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3年年底;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至2015年年底。省国税局、地税局对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指导,搞好服务,确保落实。

  8.减免和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

  四、加强融资支持与服务

  9.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中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抵押保证物少和资金需求短、少、急、频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小型微型企业。银监部门要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指导金融机构和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的要求,各自确定不良贷款控制比率,报监管部门备案。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坚决制止在贷款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上浮到顶和转嫁收费、额外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银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0.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小金融机构。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金融机构要由现在的300多家,3年内发展到500家,实现全省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全覆盖。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允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允许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原则上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

  11.拓宽融资渠道。各级金融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导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股权融资以及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融通资金。加快建设全省性的股权交易市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物权、产权、股权、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合理、权属清楚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担保抵押。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集合债和集合票据、信托方式融资,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发行企业给予费用补助,对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各市每年筛选3—5家高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上市前的培育辅导工作,发挥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到2015年每个市争取有2—3家小型微型企业上市。加强对具有核心竞争力、发展前景好但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支持其到符合监管要求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股权融资和其他形式融资,并逐步改造发展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创造条件。

  12.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不断加强和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以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担保能力,提高信用水平。积极推广政银企合作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加快发展再担保业务,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资本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做强做大,2015年资金规模力争达到30亿元,再担保体系成员达到100家以上,平均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到5倍以上。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共担。对管理规范、信用度高的担保机构,银保之间按“一九”比例分担风险。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其规范经营,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工作,要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加快推进。

  13.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加大补偿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其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按贷款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14.建立信贷应急周转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过桥还贷”资金,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订单、市场前景比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

  五、推动创业兴业

  15.放开准入,降低门槛。积极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注册验资手续,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可申请暂时减缴或缓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而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年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全面清理和规范现行有关涉企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前置行政性审批,下放权限,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16.加强创业主体的孵化、培育、辅导、服务。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依托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新园区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到“十二五”末,累计培育、孵化企业1万家以上。各县(市、区)每年要优选100名创业带头人,成就1000个创业“小老板”。对一些长期从事创业辅导的企业成功人士、工程技术人员及高管人员授予创业辅导师称号,不断壮大创业者队伍,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17.扶持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起步。要为创业者兴办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乱检查、滥摊派的,企业有权拒绝,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对企业发展中的过失要宽容,并及时纠正。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落实每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六、促进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

  18.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创新活动。对经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小型微型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其发生的费用,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积极推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产品+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以更新的产品、更专业有效的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产业升级需求。

  19.用有保有抑、区别对待的政策,优化小型微型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要以大力发展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基本政策取向,以工业设计、金融、信息、会展、科技、教育培训、现代物流、工程设计与咨询等生产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为优先支持的重点,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旅游休闲、体育卫生等提升生活品质的生活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努力使三产服务业的产业结构比重有明显提升。运用中央切块安排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加工深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并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运用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提高排污费用标准等经济手段,抑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生产能力的扩张,形成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以淘汰冶炼、造纸、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用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先进的产能,逐步取代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实现转型升级。

  20.充分发挥现有高新园区和孵化器等载体的作用,大力发展科技型、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全省高新区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要达到5000家以上,每年力争孵化毕业科技型企业500家。要组织一些关联性较强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向高新园区集中,综合运用产、学、研等各种技术资源,对一些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研发,解决单个小型微型企业技术研发力量不足的问题,并通过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和横向关联集成,形成技术集聚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集聚优势明显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产业群。要针对轻资产的科技型、创新型及文化创意产业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要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七、实现集约集聚发展

  21.加快产业集群壮大升级。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继续采取集中资金、集约投入的方式,统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列入全省规划的重点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镇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今后4年再对各市进行一轮重点支持,并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产业集群为支持重点,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链配套体系。遵循中小企业发展规律,依托各类园区的信息网络、污染治理、事故预防处理设施及创业孵化、研发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各类产业功能区和中心镇集聚,形成集群规模化、集约化优势,提高产业聚集度。

  22.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内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现有小型微型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加层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城市商务区设立管理总部、研发中心和销售窗口,发展楼宇经济,形成小型微型企业主体发展载体,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度。

  八、向管理要效益

  23.加强管理咨询服务。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实现人、财、物等各类要素的最佳配置,化解成本上升压力。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管理提升“百千万”活动,即每年组织百家管理咨询和信息化服务机构,为千家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信息化服务,带动万家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全省每年从小型微型企业中认定一批管理示范企业,对管理咨询服务先进单位利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金补助。各类小型微型企业要认真实施2013年生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为中心的技术、生产、安全、质量等基本管理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实现由粗放管理向规范管理转变。

  24.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增强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组织实施创品牌、育名牌工程,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品牌培育、工作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企业对维护品牌信誉的自我约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扩大影响力,提高美誉度。

  25.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加快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布、信用监督、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强化职业道德,依法生产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省中小企业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微企业的征信活动,并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公示公布。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在信用贷款、项目申报、财政扶持、建设用地、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九、加强公共服务

  26.加快构建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尽快形成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连接信誉度高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全覆盖、无缝隙的网络服务,形成具备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法律、事务代理、融资、商务等多种服务功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全省每年对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和平台进行资格认定。“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500个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山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2012年建成并投入运行。

  27.为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小型微型出口企业参加商品展览、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出口项下人民币收汇的金融产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应对境内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市场结售汇风险。海关要采取担保验放、集中申报、预约通关等便利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为小型微型企业境外参展和进出口提供服务。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对加工贸易内销企业“即时申报,即时出单”,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对参保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大型投保企业标准给予费率优惠,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障小型微型企业的出口收汇安全。

  28.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工作。以对创业带头人、领军人物、企业法人代表的培训为重点,按照就近培训和短期培训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并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全省每年培训小型微型企业管理者3万人次,其中高级研修培训1000人次。

  十、着力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

  29.改善政府服务,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扶持,切实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作用,督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大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水平。

  30.加强工作考核。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围,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发展目标逐级分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省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小型微型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31.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制度。要根据企业划型标准,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办法。除对规模以上工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并按月公布外,要建立限额以上商业、服务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统计月报。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抽样调查制度,按季度公布调查结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每季度公布运行监测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运行情况。

  附件: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政策任务分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小型微型企业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