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7 13:08:13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网 作者:山东人民政府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3年以来,我省高速公路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350公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多,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的任务日益繁重,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贯通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不利于公安机关在遇有恶劣天气、处理恶性交通事故、执行重要安保任务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时的统一指挥调度,高速公路超速、超员、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长时间、长距离交通堵塞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需要,省政府确定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管理体制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对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人员实行垂直管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应急事件的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再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由原批准机关行文撤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仍纳入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框架,由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应急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纳入相关市、县政府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参与处置。
二、人员移交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编制使用限额内从各市上划。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各市从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编在岗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尚未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民警察(不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移交手续,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移交完毕。其他人员不再列入移交范围,由当地负责妥善安置。移交期间,除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所有人员一切关系冻结。体制调整后,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用3年时间,通过考录、公开遴选、选调等方式逐步补充警力。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三、资产和经费保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规定,新设立及上划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无论是否已建,均由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商省交通运输厅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人员到位前统筹安排解决。上划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公及业务装备等,无论产权登记在何处,均由省公安厅负责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全部无偿上划省级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及业务装备等,继续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无偿使用。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公用及业务装备等经费,自2013年1月1日起,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按照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民警津贴补贴执行省直单位政策,住房、医疗等纳入当地政府保障范围。经费、资产上划等具体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落实体制调整中涉及的问题。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体制调整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稳定队伍,尽职尽责,确保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交通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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