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山东省下发通知要求落实职工带薪休年假制度,并将此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和创建文明单位考核,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期生效相关规定,逐步推动落实职工年休假权益。
按照《通知》,山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东省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执行带薪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
10日,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了解到,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益,之前的《国民休闲纲要》里就有相关规定,目前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收到通知,正在按照流程安排工作,通知内容将于近期生效,职工可以依照其维护年休假权益,逐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根据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按照先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