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青岛具有医疗专护资格的医院共有10家,分别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岛盐业职工医院、四零一医院崂山分院、青岛市交通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圣德脑血管病医院、济南军区青岛第一疗养院、李沧中心医院。
老人入住以上10家定点医院之一,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暂定支付90% ,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并不是所有生病的老人都可以申请医疗专护,申请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统筹支付待遇。并且,只有以下六种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除10家医院可以进行医疗专护外,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常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参保人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能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参保人需要接受长期医疗护理的,应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