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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飞机上碰瓷索取高额赔偿被批捕

时间:2011-07-29 17:16:43  来源:正义网  作者:


 
 
   在飞机上“碰瓷”,索取高额赔偿的梁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日前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胖男子“碰瓷”一次敲诈旅客1.5万元,引起民警怀疑

   今年3月8日15时20分左右,上海市某公司高级白领秘某从郑州乘飞机前往沈阳出公差。他拉着拉杆箱进入客舱刚来到自己的座位旁边,就从客舱前部冲过来一个胖男子。胖男子冲着他大声喊道:“你撞到我了,知道不?”秘某先是一愣,然后回答说:“我哪知道撞到你了。”胖男子一听气哼哼地冲到他面前,边骂边踹其拉杆箱,后被机上人员拉开。

   秘某当时吓得不知所措,想下飞机改乘其他飞机。胖男子见此情景对他说:“你下飞机我也下飞机,你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秘某一听这话没敢动地方。

    隔了一会儿,胖男子把秘某拉到他的座位旁边,故意露出他身上的刀疤和文身,并对秘某说:“你碰到我的腿了,我的腿以前做过手术,很严重。我手表上的钻石也被你碰掉了,很值钱的,是想公了还是私了?”

    看对方一脸凶相,秘某有些害怕,主动提出给他几千元了事,但胖男子嫌太少,不依不饶,还以“黑白两道我都熟悉”恐吓秘某。秘某实在没办法,只得答应赔给胖男子1.5万元。这时,一名乘务员以秘某的行李碍事为由,把他叫到客舱后部,提醒他可能被敲诈了,示意其报警。但秘某由于害怕,没敢报警。

   飞机到达沈阳后,秘某没想到,胖男子竟然报警了,民警把他俩带到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派出所。一到派出所,胖男子恶人先告状,一口咬定其脚面被秘某踩伤,腿部被秘某的拉杆箱撞伤,手表上镶的钻石也被碰掉了,并提出2万元的高额赔偿。秘某担心胖男子报复,不敢吱声,最终不情愿地拿出了1.5万元了事。

      秘某和胖男子走出派出所后,该所民警怀疑胖男子敲诈勒索,赶到秘某住的酒店向其了解情况,秘某才说出了实情。民警初步认定胖男子涉嫌敲诈勒索,上报到机场公安局,随即该局刑警支队对胖男子立案侦查。

    检察官应邀依法介入侦查,3条意见引导取证

   立案后,民警通过调取胖男子的乘机记录,发现该男子叫梁波,沈阳人,现年39岁,个体业者,每年乘飞机出行100余次,乘机路线相对固定,多是从沈阳出发前往北京、西安、上海、济南、贵州等地。民警觉得很不正常,又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户籍网,发现梁波曾因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先后4次被判刑,更加怀疑其在飞机上“碰瓷”,敲诈勒索乘客。
机场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主动要求沈阳市东陵区检察院派员介入案件侦破工作,该院遂派侦查监督科科长黄恒江参加办案组。办案组经过研究,确定了侦查方向:向梁波经常前往或中转的机场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查询有无类似情况发生。

    各机场公安局很快回复,办案民警惊奇地发现,自2009年底开始,全国多家机场公安局处理过类似的乘客与乘客之间发生肢体碰撞索赔的案件,情况基本相同:不是手表上的钻石被碰掉了,就是身体被撞,以此索要高额赔偿。

   同时,民警还发现多家机场地服部行李处也经历过乘客以托运的行李箱被磨破、损坏为由,高额索赔的情况,索赔者竟然都是梁波。此类事件虽然引起了各机场公安局的注意,但此类案件酷似民事纠纷,没有证据证明梁波在实施敲诈勒索,各地机场公安局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黄恒江提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充分考虑三方面内容——

   一是以证定罪,避免翻供。梁波多次作案,系敲诈勒索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主动报案,声称与乘客之间矛盾系民事纠纷,掩盖犯罪行为的用意明显;其主动与乘客发生剐碰,单独控制威胁乘客,让机组工作人员证明乘客愿意“私了”,证明其作案手法隐蔽。所以,侦破过程中,避免先与梁波发生正面冲突,先调查取证,以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定罪。

   二是细致工作,避免漏洞。由于本案涉及面广,证据收集较为困难,侦破过程中应细致深入,注重收集当事人笔录、录音录像、赔付凭证等书证、物证;注意收集、复核当事人及重要证人的言辞证据,做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充分。

   三是做好当事人和证人的工作,争取拿到第一手材料。取证过程中,多数被害人会因畏惧心理,不愿配合做笔录;多数证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也会拒绝作证。在此情况下,应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等多方沟通,取得其信任,让他们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检察官协同民警往返多个城市取证,嫌疑人终落网

   随后,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协同作战,首先奔赴山东,寻找被害人孙某了解情况。

   黄恒江对记者说,当时孙某及其家人很不配合,孙某的父亲说:“事情已经过去了,不愿意再让孩子想起那恐惧的一幕。”黄恒江和民警对孙某及其家人说,为了打击犯罪,不让梁波再侵害别的乘客,作为被害人,孙某应该站出来,指认梁波的犯罪行为。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孙某终于做了笔录。

   接着,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又赶赴上海,找到秘某核实情况。

   对于办案人员的到来,秘某十分抵触。面对这种情况,黄恒江和公安民警拿出工作证给秘某看,反复说明秘某站出来指证梁波敲诈勒索他钱财的重要性。最后秘某说:“检察院和公安的人都来了,看起来是要对敲诈者动真格的了。”于是,他也很配合地做了笔录。

   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先后往返济南、上海、南京、西安等城市,调取了5名被害人(包括1名机场地服部行李处人员)的询问笔录、4名证人的证言。经过调查认定,2009年11月至今年3月,梁波先后4次在郑州、济南、西安、贵阳等地机场登机后,与乘客秘某等4人发生纠纷,以对方踩其脚、假钻表被碰掉一颗钻石为由,谩骂、威胁对方,共敲诈4人2.9万元现金、勒索手机一部。

   此外,梁波还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先后3次以托运的行李箱被磨破、损坏为由,冒充“金  店老板”,敲诈勒索海航地服部西安分部行李处、东航西北分公司地服部行李处、海航南京办事处运输服务部现金共计1.72万元。

   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回到沈阳后,办案小组决定收网。经过查询,民警得知6月12日梁波要从沈阳乘飞机到上海去,便调集警力前往沈阳桃仙机场,一举将准备乘机的梁波抓获。面对确凿充分的证据,梁波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