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县级以上政府将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近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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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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